華新麗華廠商入口網站使用說明
一、 |
歡迎您加入華新麗華(以下簡稱本公司)廠商網站,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要求,本公司特此告知貴公司以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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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係為管理廠商之目的,於貴公司承攬本公司工作期間內,須向貴公司蒐集相關工作人員之個人資料(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編號、肖像、住址、連絡方式等),當貴公司註冊完成或開始使用本系統時,即視為貴公司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司之廠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並已充分告知貴公司之工作人員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而關於本規定係規範 貴公司與本公司之間與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相關之工作規定。本公司將盡力保護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除經貴公司或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前同意或符合第九條所列舉之各款情形外,絕不逾越前述本公司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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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貴公司的註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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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請依註冊帳號申請程序所提示之項目,登錄貴公司及相關人員資料。當貴公司或所屬人員資料有異動時,請立即更新,以維持貴公司及所屬人員資料之正確性。如因貴公司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行為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利或違法時,應自負法律責任。如造成本公司之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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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貴公司或所屬人員所提供之資料不實,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貴公司的廠商資格及各項廠商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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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廠商帳號及密碼之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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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貴公司註冊完成後將會取得一組密碼,貴公司有義務妥善保管貴公司的帳號及密碼之機密與安全,不得洩漏給任何第三人。貴公司必須為此組帳號及密碼之一切行為負責,此組帳號及密碼所做之一切行為即視為 貴公司本身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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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發現貴公司的帳號及密碼遭盜用或其他不當適用,貴公司必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以利本公司採取相關措施。對於貴公司的帳號及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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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次使用完畢後,應確實登出並結束貴公司帳號及密碼的使用,以防止被他人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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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公司有權增加、變更或取消廠商服務中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且無須個別通知廠商;且有關現有或將來之各項規定均受此規範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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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廠商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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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了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外,貴公司同意遵守本公司之各項廠商規定,並同意不從事以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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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未經同意收集他人電子郵件位址及其他個人資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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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規定不代表本公司對廠商傳送之內容做任何形式或實質之審查,廠商必須對自己所做之行為負責。如經本公司察覺或經他人申訴廠商有違反上述各款之情事或之虞時,本公司除有權逕行移除或刪除該內容外並有權終止或暫停該廠商之承攬資格。本公司如因此產生損害或損失,並得向該廠商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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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服務暫停或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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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使用者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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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於本網站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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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因本公司對於本網站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而必須暫停或中斷全部或一部之服務時,本公司於暫停或中斷前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或於本網站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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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於本服務之暫停或中斷,可能造成貴公司使用上的不便、資料遺失或其他經濟及時間上之損失,貴公司平時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障貴公司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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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網路資源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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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網際網路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本公司無法就使用者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斷線及系統問題負責,亦不保證使用者與本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客戶因傳輸速率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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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服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使用者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皆由使用者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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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廠商服務之措施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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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貴公司同意本公司有權就本服務訂定相關的措施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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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本公司將廠商之傳送之任何訊息及內容刪除或未儲存,本公司 不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貴公司應自行定期備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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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公司得因業務考量,隨時變更該措施及限制,對於前述所做之變更,將不對廠商個別通知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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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擔保責任之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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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之各項廠商服務,依本公司既有之規劃提供,對於特定使用者之特殊需求,本公司不擔保本服務將符合貴公司的所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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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於貴公司於本服務中所下載之文件、檔案及其他資料, 貴公司應該自行考量其風險,如因下載而造成貴公司電腦系統的損壞或電腦中資料的遺失,本公司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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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廠商申請內容之保留或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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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基於下列理由會將廠商廠商或人員資料內容保留或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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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網站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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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條款如有增訂或修改,貴公司同意自該修訂條款於本網站公告之時起受其拘束,本網站將不對廠商個別通知。如貴公司於公告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貴公司已經同意該修訂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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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廠商違反環保、職安衛規定之罰則《本項罰則為集團承攬基準,實際罰金額度,仍以各廠承攬規章規範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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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規事由 |
罰金(NTD) |
1-1 | 入廠作業管制 非直接相關作業人員或包商人員擅自進入重點管制區域或不配合程序管制者,經舉報屬實。 | 10,000 |
1-2 | 入廠作業管制 廠商未備妥環保或職安衛相關人員資格證書;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或本工程意外險投保資料等相關資料即入廠入廠施工。 | 10,000 + 停工處分。 |
1-3 | 入廠作業管制 施工人員入廠資格不符規定者,如施工人員未滿16歲童工或女工從事高架作業等危險性、有害性工作。 | 5,000 + 停工處分。 |
1-4 | 入廠作業管制 作業人員攜帶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如:維士比及保力達)。 | 5,000 |
1-5 | 入廠作業管制 入廠施工未依規定提出工作許可申請者。 | 5,000 |
1-6 | 入廠作業管制 攜帶刀槍彈藥、攜帶麻醉藥毒品入廠。 | 50,000元(並報警處理) |
1-7 | 入廠作業管制 未在指定地點吸菸者。 | 1,000 |
1-8 | 入廠作業管制 菸蒂任意丟棄者。 | 5,000 |
1-9 | 入廠作業管制 違規停車。 | 3,000 |
1-10 | 作業安全管制 廠商於廠內施工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職責,致使員工發生失能職災。 | 5,000 |
1-11 | 作業安全管制 進入工地、廠房設備及生產現場等地區未依規定穿著防護用具,或穿戴不確實(如:安全帶、電焊時用之手套及護罩、安全帽扣未使用、穿著拖鞋涼鞋等)。 | 3,000 |
1-12 | 作業安全管制 人員於廠內行走時,未依規定行走安全步道。 | 3,000 |
1-13 | 作業安全管制 任意拆除或挪用或隔離機電設備/安全裝置/消防設施/警告標誌者。 | 10,000 |
1-14 | 作業安全管制 承攬商(相關方)及現場工作人員拒絕本廠區有關人員檢查者。 | 3,000 |
1-15 | 作業安全管制 地面銑孔作業完成後,未設置安全圍籬/措施者。 | 1,000 |
1-16 | 作業安全管制 有關缺失,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 5,000 |
1-17 | 作業安全管制 施工暫存區未作隔離及標示者。 | 1,000 |
1-18 | 作業安全管制 工作場所凌亂未清理或地上污垢未清除者。 | 1,000 |
1-19 | 作業安全管制 未保持工區人員、車輛動線暢通者。 | 1,000 |
1-20 | 作業安全管制 未向環安處、安衛室(安環單位)辦理承攬商(相關方)報到(簽退)手續者。 | 1,000 |
1-21 | 作業安全管制 有立即危險,通知停工改善而未改善者。 | 50,000 |
1-22 | 作業安全管制 施工場所吃檳榔/喝酒(含酒精性飲料) /酒醉工作者(有此行為者,不得進入廠內施工)。 | 3,000 |
1-23 | 作業安全管制 工作場所發生危險之虞,未令停止作業及未告知廠區工安/監工人員,發生事故者。 | 50,000 |
1-24 | 作業安全管制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傷害,未通報本公司發包單位及安環人員且未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者。 | 20,000 |
1-25 | 作業安全管制 因人為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本公司員工傷害/財產損害者。 | 50,000 |
1-26 | 協議組織管理 凡違反政府安衛法規之各項規定與本廠各類安全工作守則及規定,致有遭主管機關舉發或致發生意外事故之虞者。 | 由廠商支付該筆罰款外,每次並另罰款20,000元(致發生意外事故或污染者亦處20,000元罰款),且視情節輕重,送請相關機關處置。 |
1-27 | 協議組織管理 未參加開工會議即入廠工作或未參加本廠所舉辦之有關安衛環保會議、教育訓練活動者。 | 5,000 |
1-28 | 協議組織管理 承攬商(相關方)工地負責人或安衛人員未參加本廠定期召開之”安全衛生相關會議”。 | 1,000 |
1-29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擅自接續電源、水源、氣源。 | 5,000 |
1-30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擅自使用消防水於非消防用途。 | 5,000 |
1-31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擅自拿取本廠區化學品桶(箱)當墊腳或打開使用者。 | 3,000 |
1-32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施工器材及機具擋住消防設備或逃生路線者。 | 1,000 |
1-33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物料、設備未依規定整理或標示者。 | 1,000 |
1-34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物料堆放凌亂,妨礙通道,未設警告標示。 | 1,000 |
1-35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物料超出許可放置區域或放置時間。 | 1,000 |
1-36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高壓鋼瓶未集中保管或直立未用雙鐵鍊固定或任其橫置滾動或管線阻礙走道者。 | 5,000 |
1-37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使用危險及有害化學品未告知監工單位者。 | 5,000 |
1-38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危險及有害化學品容器未予正確標示者。 | 5,000 |
1-39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氣體鋼瓶運送未使用鋼瓶推車或未以雙鐵鍊固定者。 | 5,000 |
1-40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高壓鋼瓶漏氣未予檢修 /壓力表損壞。 | 1,000 |
1-41 | 能資源及物料使用管理 未經允許而使用列管毒性化學物質者。 | 3,000 |
1-42 | 其他違反安全衛生事宜者。 | 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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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規事由 |
罰金(NTD) |
2-1 | 電焊機本體未接地,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或裝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而未發揮功能者(電壓需<25V)。 | 5,000元 + 該設備停止使用。 |
2-2 | 使用對地電壓在150V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未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 | 5,000元 + 該設備停止使用。 |
2-3 | 使用之電源線路破損未立即修復。 | 3,000元 + 該設備停止使用。 |
2-4 | 臨時接續電源未依規定設置電源箱或插座未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 3,000元 + 該設備停止使用。 |
2-5 | 下班收工未將電氣設備(如電焊機等)關閉者。 | 5,000 |
2-6 | 使用不安全或不合格之設備或工具(如電焊機外殼未接地、電線經潮濕地面、電焊機漏電或未接地/損壞或不穩固之鋁梯或氧氣乙炔之壓力錶損壞或失效等)者。 | 3,000 |
2-7 | 未經申請許可而私自進行"活電作業"者。 | 10,000 |
2-8 | 未經申請用電/使用破損電纜/電線搭接延長者。 | 5,000 |
2-9 | 其他違反安全衛生事宜者。 | 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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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規事由 |
罰金(NTD) |
3-1 |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本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含堆高機)。 | 5,000 |
3-2 | 使用未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作業。 | 10,000 + 停工處分。 |
3-3 | 從事高架、高壓電、動火及局限缺氧作業等違反安全工作許可制度規定,致有發生重大事故者(含許可證申請)。 | 10,000 + 停工處分。 |
3-4 | 操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含堆高機操作),沒有合格使用操作執照者。 | 10,000 |
3-5 | 危險作業場所未設置警告標誌(如禁止進入/注意頭部 等)及安全防護措施(如耐高壓電或耐熱手套等)者。 | 5,000 |
3-6 | 高架作業 地面或平台上之人孔、洞打開後未使用圍柵、蓋板或其他防護措施及挖掘道路、管溝、坑洞等,未依規定作好各項安全措失,有引起墜落之虞者。 | 5,000 + 停工處分。 |
3-7 | 高架作業 從事高架作業(即未設平台及護欄而架空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處所或設有平台及護欄而架空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處所)未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網或其他安全措施。 | 5,000 + 停工處分。 |
3-8 | 高架作業 無符合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如安全網、開口防護、施工架、照明設備、鋼瓶、滅火器)。 | 3,000 |
3-9 | 高架作業 腳踏管路/托網工作者或在其上行走者。 | 5,000 |
3-10 | 吊掛作業 吊車或吊卡車施作時,無現場主管或安環人員在場指導者。 | 1,000 |
3-11 | 吊掛作業 吊車吊運鋼瓶未使用固定支架而直接用鋼索吊升者。 | 3,000 |
3-12 | 吊掛作業 使用起重機具違反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吊鉤或吊具使用時,未有防止吊舉物體脫落裝置。。 | 10,000 + 該設備停止使用。 |
3-13 | 吊掛作業 吊鉤或吊具使用時,雖有裝設防止吊舉物體脫落裝置,但已失效或損壞。 | 3,000 + 該設備停止使用。 |
3-14 | 吊掛作業 吊掛時無專人至現場指揮協調。 | 2,000 |
3-15 | 吊掛作業 吊車利用吊索及鉤頭直接當作人員上/下之用者。 | 10,000 |
3-16 | 動火作業 氧氣或可燃性氣體洩漏、鋼瓶未固定或使用後未善盡管理責任或氣體鋼瓶以堆高機牙叉直接搬運。未裝設逆火防爆裝置。 | 5,000 造成起火燃燒者,罰款100,000元,造成災害者,移送法辦。 |
3-17 | 動火作業 電焊、氣焊、切割等施工線路未妥善整理。 | 1,000 |
3-18 | 動火作業 下班收工未將危險氣體鋼瓶關閉者(如乙炔瓶)。 | 10,000 |
3-19 | 動火作業 使用氧氣或乙炔進行切割時未加裝"火燄捕捉器"及"逆止閥"者。 | 1,000 |
3-20 | 動火作業 在嚴禁動火區或在油漆施工中吸煙或動火者。 | 10,000 |
3-21 | 其他違反安全衛生事宜者。 | 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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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規事由 |
罰金(NTD) |
4-1 | 使用之手工具違反勞工安全衛生之規定。(如:研磨機無安全護罩)。 | 3,000 + 該設備停止使用。 |
4-2 | 未經允許擅自操作本廠區機器設備者。 | 3,000 |
4-3 | 損壞廠內(含其他承攬商(相關方))機具設備,由業主雇工執行修復。 | 支出金額*1.1。 |
4-4 | 其他違反安全衛生事宜者。 | 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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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規事由 |
罰金(NTD) |
5-1 | 運輸危險物品之車輛未依規定標示、裝卸及灌裝作業等。 | 5,000 |
5-2 | 化學槽車進行裝卸作業時或貨車裝卸貨作業時,車輛未依規定放置輪擋塊防止車輛滑動。 | 3,000 |
5-3 | 廠區內道路違規行車及超速行駛(速限20Km/hr);未依指定地點停車或非工作時間車輛停放廠內。 | 3,000 |
5-4 | 貨櫃車輛於廠內行駛時,貨櫃門未依規定關閉。 | 3,000 |
5-5 | 貨車後方乘載人員於廠內行駛。 | 3,000 |
5-6 | 貨(櫃)車未依規定行經洗車池洗車者。 | 3,000 |
5-7 | 煉鋼渣車作業時,車輛不可行駛至對向車道超車。 | 3,000 |
5-8 | 貨車入廠過磅,總重不可超過60MT。 | 1,000 |
5-9 | 其他違反安全衛生事宜者。 | 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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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規事由 |
罰金(NTD) |
6-1 | 未使用衛生設備而隨地便溺者。 | 30,000 |
6-2 | 凡違反政府環保法規之各項規定與本廠環境政策,致有遭主管機關舉發或致發生污染環境之虞者。 | 由廠商支付該筆罰款外,每次並另罰款20,000元(致發生意外事故或污染者亦處20,000元罰款),且視情節輕重,送請相關機關處置。 |
6-3 | 未能管制所屬員工任意破壞本廠內部整潔,造成環境污染者。(違規項目含亂吐檳榔汁渣、亂丟垃圾、亂丟煙蒂、非吸煙區吸煙、邊工作邊吸煙或嚼檳榔)。 | 1,000 |
6-4 | 排班車輛司機於廠外亂丟垃圾。 | 1,000 |
6-5 | 廢棄物未依規定清除者。 | 5,000 |
6-6 | 不當之施工或行為造成空氣/土壤/水之污染者。 | 5,000 |
6-7 | 施工廢水未經許可任意倒至水溝或廠區者。 | 5,000 |
6-8 | 任意堆置易燃性垃圾/有機溶劑或在廠區內燃燒任何物體者。 | 5,000 |
6-9 | 未設置通風設備或未確實使用通風系統致使空氣污濁者。 | 3,000 |
6-10 | 其他違反環境衛生事宜者。 | 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0元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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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規事由 |
罰金(NTD) |
7-1 | 貨運車輛擅自於洗車池內偷排放水箱水者。 | 100,000 |
7-2 | 非經許可於廠內使用照相機、攝影機等設備。 | 10,000 |
7-3 | 車輛入廠後,於廠內加水、洩水、洗車、洗櫃等。 | 10,000 |
7-4 | 人員未依規定於大門辦理登記進出。(含攀爬翻牆)。 | 3,000 |
7-5 | 原物料經本廠固定式輻射偵檢儀器,檢測出有放射性污染物者。 | 屬天然放射性物質者每次罰款10,000元,其他非天然放射性物質者每次罰款100,000元,另需賠償衍生性損失(如找尋放射性物質而損壞地面設施等);放射性污染物處理費另計。 |
7-6 | 未能管制所屬員工於廠區滋事打架含態度惡劣。 | 3,000 |
7-7 | 車輛排班時無駕駛在車上致後車繞行影響交通。 | 3,000 |
7-8 | 進入廠內未小心愛護本廠廠房設備等財產,致廠房設備等毀損者。 | 不慎毀損者每次罰款3,000元,並負責修復及賠償相關損失;蓄意、惡意毀損者每次罰款10,000元並負責修復及賠償相關損失,情節重大者,報警處理。 |
7-9 | 正常上班日0730~0815排班車輛不可至華新門口路段排班。 | 3,000 |
7-10 | 未經本廠相關單位同意,私自拿取或使用廠內維修(手)工具、廢鋼(含廢鐵件等回爐物件)…等物品。 | 10,000元 + 賠償該物品價值同等金額 並視情節輕重報請警察單位依法送辦。 |
7-11 | 未依規定持簽核過後的「廢棄物回爐確認單」至煉鋼過磅秤重,擅自運送回爐物件(如:切割鐵件)至本廠煉鋼回爐。 | 3,000 |
7-12 | 其他違反本廠相關規定者。 | 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0至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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